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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室接受捐赠书籍的规定
2016-06-28 11:59   审核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各类捐赠书籍的管理,做好对捐赠书籍的宣传和利用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研究中心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自愿主动方式向本图书资料室捐赠或赠送与学校学科建设或研究中心研究工作有关的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室均应予以接收和收藏。

第三条 校外(包括国外)捐赠者捐赠给本研究中心的各类图书资料,应由代表本研究中心接受捐赠的人员在1周之内全部移交图书资料室收藏。

第四条 图书资料室对接收的图书资料履行藏书业务程序,并在捐赠图书的显著位置以固定格式加注捐赠者的称谓、捐赠时间后,作为正式馆藏予以收藏。

第五条 对接收的捐赠图书资料,研究中心将视其收藏、参考价值和数量情况分别给予捐赠者以颁发证书、奖金和赠予纪念品等形式的奖励,并辅以信息报道等方式给予表彰。

第六条 图书资料室结合馆藏书报道业务,适时公布捐赠图书资料目录,认真做好捐赠图书资料的宣传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图书资料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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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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